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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1〕115号 2011年8月9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织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到2015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 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村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举办,也可采取乡村医生联办等形式,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各地要按照村卫生室全覆盖的要求,抓紧完成机构规划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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