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或者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前七项条件。
(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除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所有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一)单位工程(包括水电暖有线等全部接通,室外配套工程全部完成)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基本具备入住条件。
(二)住宅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公司已经落实。
(三)商品房现售方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竣工前,应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委托合同,报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进入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时,必须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行政主管办理商品房销售广告审批手续,严格按照《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的规定执行。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用词严谨规范,不得加入虚假内容,凡广告承诺的内容(应视为销售合同的约定内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所开发的工程建设,并接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有关商品房销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发现挪用挤占商品房销售款等问题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预售和现售,按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