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全区商品房销售指导、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向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条件后,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或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要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受托单位的权限。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的上述证件情况同时抄送地区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个人申请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可以凭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的上述证件,代替原来要求的有关证件,申请办理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商品房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商品房开发住宅小区(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已经完成的情况报告。
(四)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商品房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六)已经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七)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拟预售商品房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总体规划图、各幢楼的分层平面图和所有拟预售商品房分户型平面图;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各户型销售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面积)证明。
(八)开发住宅小区(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九)商品房预售登记方案。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