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署办[2008]161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海东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其预售登记、预售和现售,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工作,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
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开发的商品房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销售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以未来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不超过未来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总房价款10%作为定金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主体已完成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不超过未来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总房价款三分之一作为首付款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地产管理局的为主管部门,未设立的为城建局,以下简称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