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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关于海东地区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协调,增强反洗钱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一)反洗钱联席会议在行署的领导下,发挥政府主导、人行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反洗钱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协调,信息共享。

  (二)人行海东中支作为海东地区反洗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辖区反洗钱工作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与公安、安全、司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调动和发挥各单位(部门)各方面的积极主动性,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新突破。

  五、调查核实,及时做好反洗钱案件移送

  (一)人行海东中支接到调查任务后应登记备案,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任务,拟订调查方案。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或反馈有关部门。

  (二)人行海东中支在可疑资金交易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情重大的立即移送。移送时要全面提供可疑交易事实陈述、分析意见、可疑账户的相关资料等,对于因超出本辖区职能范围而无法调查,以及涉外、重大和复杂案件需要跨辖区协调的可疑线索,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人行积极协助当地公安、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案件,在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可疑账户的信息和交易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反洗钱信息的保密管理,对涉嫌洗钱案件信息的移交、报批和送达等事项,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控制信息知情范围。

  (五)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洗钱活动时,除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外,还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为了发挥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应建立以奖罚激励为主的反洗钱信息举报制度,此举报制度应由反洗钱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协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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