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构建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实时监测、短临预警、中短期预报衔接;建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机制,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努力消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力争到2015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确保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更加准确,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应急联动更加有效。
(二)发布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规范,结合各种手段的传播发布能力和特点,细化预警信息发布标准、范围和时限要求等。
(三)发布内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相关防御措施等。气象灾害类别分13种,分别是: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霜冻和大雾。气象灾害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二、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和传播体系
(四)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推进我省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土壤水分和墒情监测,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