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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转交“一府两院” 落实办理。“一府两院”务必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执法检查情况,作出的审议意见、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或委托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处理,按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部门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

  (一)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按有关规定转由“一府两院”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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