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五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四)执法检查的方式和范围;

  (五)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检查组进行。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机构中确定,并可以吸收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报主任会议同意。

  执法检查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认真配合相关工作机构做好检查工作。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组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柝;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

  (四)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的执法检查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接受质询。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关决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