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08年10月24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根据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情况;
(四)执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第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检查监督本级 “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督促其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各工作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经各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