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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8〕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8]138号)要求,决定对本市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考核,检查并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持续改进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自身行为,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实现安全评价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1.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情况,重点检查人员流动情况,现有人员是否达到了本机构资质所要求的数量,其所学专业是否与本机构资质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劳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2.专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情况,新增人员是否已完成在安全评价管理咨询中心的登记,现有人员是否已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通过,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专职技术负责人变动情况,是否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是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其所学专业是否与本机构业务范围相对应,过程控制负责人是否全部经过机构正式任命;

  4.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四金缴纳情况,是否有连续缴纳“四险”的财务记录,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二)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和管理运行情况

  1.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业务的情况,对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2.遵守执业准则,坚持诚信服务,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安全评价市场竞争规则的情况,根据安全评价项目和收费情况,对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安全评价指导性收费标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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