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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安委办〔2008〕49号)


各区、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当前全国在建工程项目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重点开展对公路、铁路、地铁、机场、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建设等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市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重大办、市交通港口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在建公路、轨道、机场、城市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系统(行业)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上海铁路局负责在建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在建码头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市水务局负责在建给排水设施、污水处理、防汛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市世博局负责在建世博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华东电监局负责在建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制定具体督查计划方案,抓紧组织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加强建设工程隐患的督改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工作。对专项督查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隐患督改不认真而导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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