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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和“甘肃绿化奖章”的评选,由省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将评选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自荐,经同级绿委办、人事、林业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省绿委办。

  第十七条 省绿委办成立全省绿化评比表彰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州和部门、单位推荐表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推荐的“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照评选条件进行量化评价,由评审专家投票确定建议名单,经省绿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在省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甘肃绿化奖章”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州绿委办负责对受表彰的绿化模范城市、县市区、单位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向省绿委办上报复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绿委办负责对受表彰的绿化模范城市、县市区、单位每4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称号;考核中发现放松管理、降低创建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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