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绿化管护制度健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绿地管护良好;单位近5年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有古树名木的单位,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落实了管护措施,无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八) 驻甘部队营区绿化达标,连续5年支援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成绩突出。
(九) 绿化宣传工作经常化,随机抽样调查的职工绿化意识达90%以上,对本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95%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均可参加“甘肃绿化奖章”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造林绿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过地厅级以上造林绿化荣誉称号。
(二) 从事造林绿化时间10年以上(含10年),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造林绿化有突出贡献的一线工作人员。
(三) 从事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10年以上(含10年),在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草原病虫害,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带头建立绿化示范点,在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建设、城乡绿化一体化和创建园林化村镇、城市建设中,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绿化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的领导干部。
(五) 在造林绿化的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规划设计、新技术普及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六) 在国土绿化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 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我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和广泛影响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实行申报评选制,“甘肃绿化模范单位”、“甘肃绿化奖章”实行名额分配推荐评选制。
第十五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的评选,由市州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向省绿委办申报。“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的评选,由县市区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上报市州绿化委员会,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绿委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