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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 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沿岸应绿化地段全部实现绿化;宜林网农田95%以上实现林网化;70%的村、50%的乡镇达到全省生态小康村镇建设标准;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绿化率达85%以上。

  (八) 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县市区,能按照规划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标准。

  (九) 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近3年无乱砍滥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十) 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近3年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一) 重视绿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宣传活动,随机抽样调查的公民绿化意识达90%以上,对本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评选:

  (一) 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每年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已获得过本部门(系统)、本行业地厅级以上造林绿化荣誉称号。

  (二) 单位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绿化专(兼)职人员,能坚持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绿化工作,形成了科学规范的植树绿化管理制度。

  (三) 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连续10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尽责率达到95%以上。

  (四) 单位总土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绿化整体规划科学,乔、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以乔木为主,景观效果好。

  (五) 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生产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设有防护林带,绿地率不低于40%。

  (六) 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或有特定绿化任务的单位,严格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各项绿化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连续10年以上完成绿化任务,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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