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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 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城郊结合部建有环城绿化带或绿化片林。

  (八) 依法管理和保护绿化成果,落实了养护措施、资金和人员;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近3年无严重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林地和绿地等破坏绿化成果案件发生。

  (九) 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管护措施有力,近3年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 积极开展绿化宣传工作,宣传措施得力,宣传形式多样,随机抽样调查的公民绿化意识达85%以上,对本市州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绿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 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学的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绿化计划和考核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绿化任务;有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了“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

  (四)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力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全县绿化工作的开展;实行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建有多种形式的义务植树基地;城镇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农村建立了义务植树制度,义务植树建卡率达90%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普遍开展,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五) 县市区建成区建有布局合理的公园、中心区公共绿地,建立了总量适宜的城区绿地系统;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绿地率达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六) 街道、单位庭院、厂区、部队营区、居住区普遍绿化;50%以上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地率达30%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有70%以上的行政村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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