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市州(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1个。
第七条 “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市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5个。
第八条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中型(含中型)以上企业和团级(含团级)以上部队以及大中专院校、甲级医院、社区等单位中推荐(土地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超过50%的单位可不受此限),每次表彰不超过30个。
第九条 “甘肃绿化奖章”从为甘肃国土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评选,其中,工人、农民和非公有制单位员工比例不得少于25%,县处级领导干部(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所占比例不得高于10%,每次表彰不超过50个。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城市绿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 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学的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绿化计划和考核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绿化任务。
(四)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制定了推动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办法,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建卡率达90%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
(五) 城市绿化体现以人为本,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的休闲绿地、公园或广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7平方米以上,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