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区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全区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 并在原农业户口簿主页加盖“2011年转居民户口”字样的印章,作为换发新版户口簿后原农业户口人员的标识。
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全区统一更换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全区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户口项目信息核对工作,做好人口信息系统和“8.39”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制定换发户口簿登记表,由居民核对户口项目信息,确认无误签字更换户口簿,原户口簿予以收缴,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存档备查。各地换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费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3月20日前保障经费落实,确保户口簿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全区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引导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同步或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在推进各项配套政策一元化的进程中,待各项配套政策全都实现一元化管理模式后,则由公安部门取消户口簿主页加盖的标识,真正达到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模武。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新生婴儿和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