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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1]1800号)


各有关单位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规范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51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2007年至2010年三河三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9号)要求,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二、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建设单位应参照基本建设资金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专账核算,并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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