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援藏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援藏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核定。核定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予以核定。核定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省援藏指挥部实施的全额投资援藏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编制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决算批复后资产交付那曲地区有关部门。
(二)由那曲地区有关部门实施的全额投资援藏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那曲地区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经那曲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授权省援藏指挥部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由我省给予资金适当补助的援藏项目,其补助金额根据援藏资金计划确定,其竣工财务决算由那曲地区财政部门批复后,抄送省援藏指挥部备案,并由省援藏指挥部转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采用以下方式:
(一)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物资援助类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援藏指挥部编制工作报告和开支清单,经审计后予以核销。
(二)智力援助类项目,由省援藏指挥部和对口支援有关部门编制工作报告和开支清单,经审计后予以核销。
(三)其他类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省援藏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援藏资金中列支。
省援藏指挥部本着节俭和必需的原则,可配置必要的办公和生活设施设备。省援藏指挥部的资产管理参照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援藏指挥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援藏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