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次地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工作实行“112战略”即:力争在1年时间内,选取1个典型的矿业城市,创建2个有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指导试点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扎实开展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验收。
3.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全面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逐步完善分地城、分规模,分类型的深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促进绿色矿山的全面发展。及时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召开会议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4.积极推进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加强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充分借鉴区外绿色矿山创建取得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我区矿业结构特点,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运用新技术,利用新工艺,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并严格按照创建方案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对列入创建绿色矿山且达不到创建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企业的评比资格。到2015年力争建成4个绿色矿山。
5.全面铺开阶段(2016年l月1日至2020年年末)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矿业开发布局,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区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均应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成6个绿色矿山。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新形势下保证矿山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既是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现实选择,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作为一顼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完善制度,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