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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次地级绿色矿山试点建设工作实行“112战略”即:力争在1年时间内,选取1个典型的矿业城市,创建2个有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指导试点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扎实开展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验收。
  3.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全面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逐步完善分地城、分规模,分类型的深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促进绿色矿山的全面发展。及时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召开会议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4.积极推进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加强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充分借鉴区外绿色矿山创建取得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我区矿业结构特点,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运用新技术,利用新工艺,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并严格按照创建方案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对列入创建绿色矿山且达不到创建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企业的评比资格。到2015年力争建成4个绿色矿山。
  5.全面铺开阶段(2016年l月1日至2020年年末)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矿业开发布局,全面启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区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均应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成6个绿色矿山。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新形势下保证矿山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既是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现实选择,也是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作为一顼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完善制度,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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