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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网络。各乡镇长(街办主任)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居民和农民自建房业主,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等各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居),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

  三、严格行政许可,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项目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参与各县(市)、区村镇规划中相关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的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村镇建设专项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

  村镇范围内,除临时性建筑工程以及村(居)民自建住宅以外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农民集中居住区等各类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已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临时性建筑工程以及村(居)民自建住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负责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质量安全、竣工备案及建设档案收集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鼓励村(居)民自建住宅工程使用国家、省、市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图纸。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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