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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政规〔201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变。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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