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移动、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
(二)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三)在电力线路设施300米内放风筝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四)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五)损坏、擅自移动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通信设施;
(六)擅自占用电缆通(管)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七)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
(二)垂钓活动;
(三)堆砌、填埋、铺垫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一)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二)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
(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开挖坑、渠;
(四)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焚烧谷物、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六)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保护区及专用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