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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㈠保障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项费用,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收入683元,对年入均纯收入在683元以下的农村特困居民实施低保救助。
  ㈡救助形式
  农村低保分金额救助和差额救助两种形式,在操作过程中采取分类施保,就高靠档的办法,对于A类人员实行全额救助;对 B类、C类人员实行差额救助。
  五、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㈠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八种:
  1、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土地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和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等;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8、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㈡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六种: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享受的抚恤金、定补费、优待金;
  2、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助学金、奖学金等;
  3、独生子女费及独生子女奖励金: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5、农村医疗救助费;
  6、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六、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2、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3、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居民低保的其他资金。
  ㈡资金管理
  1、县财政局设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扣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县民政局负责编制低保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县民政局根据农村低保人数及实际补差额度编制支出计划,由财政局按计划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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