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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㈤坚持整合救助资源的原则。要全面挖掘和整合农村救助资源,尤其要挖掘和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于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社会捐赠等项资金,形成农村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就学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不断完善救助措施。
  三、保障范围和对象
  ㈠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条件: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县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人员:
  A类: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但又未享受五保或孤儿待遇的特困户等。
  B类: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C类:因灾、因病及其它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农村低保救助:
  1、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购买建房用地及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
  2、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3、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为本人仍在使用的,如空调、手机、电脑、DVD、微波炉、汽车、农用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电动车、照相机和摄像机等;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5、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8、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1O、户籍空挂融水县,但实际不在融水县生活的;
  11、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保障标准及救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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