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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2007]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桂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以差额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采取“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方法,分层次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物质帮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社会救助与低保对象自助自救相结合,整合农村救助资源,协调救助行动,逐步建立以农村低保为基础,其它救助为辅助的多层次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二、保障原则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农村低保调查、登记、测算、统计要实事求是,做到准确、真实、可靠,严防出现虚报、瞒报、错报、漏报问题。确定农村低保人数、保障标准必须与我县经济发展,人均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保。
  ㈡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凡要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实行阳光操作,公开低保政策、申报条件、保障标准等内容,尤其在审批、公示等环节上更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农村低保从申请到受理、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发证,必须严格依照操作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违背政策规定缩减程序。
  ㈣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要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查和调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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