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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本实施计划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实施计划,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并责成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目标责任制, 切实落实好政策保障、 人员配备、 资金投入、 监督奖励等措施。
  (二) 加强成效评估。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国发〔2011〕 5号) 和实施计划开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 把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听取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 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 规定, 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留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并加强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 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 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业和健身休闲用品业。
  (四)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提高利用率。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及相关规范规定, 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建设; 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 已建造的体育健身设施, 不得挪作他用。 继续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雪炭工程”、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健身广场工程” 和“户外基地工程”, 充分利用公园、 绿地、 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江、 湖、山等自然条件,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利用率。 完善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制度, 对向公众开放的学校给予支持。 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向公众健身开放。 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要为老年人、 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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