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事经营体育产业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国家正式公布的体育经营项目按照“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等单位自用的业务用房和业务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经营确实有困难的,除税法规定减免外,可按减免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减免经营用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体育赛事活动、优秀运动队、公益性体育设施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公共体育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收取;对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体育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五)加强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体育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按照国家标准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加强体育社会团体建设,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协会、体育场馆协会以及各运动项目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服务功能。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信息化服务
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我省高等院校体育院系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教育资源要向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倾斜。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各级科研机构要加强与体育企业的合作,提供科技服务,研发新的体育产品,提高体育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引领体育产品更新换代,共同提高体育产业内在质量。
充分发挥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场馆等网站作用,努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为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体育经营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动态和体育健身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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