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主、次干道、桥涵、地下管网、交通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储备土地管理费、银行贷款本息、土地收购价款等支出。
上述条款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出让成本结算办法
(一)园区控规土地。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河西示范园天台工业园、粟雨工业园、新马组团、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园、轨道交通城、航空(服饰)工业城、金山工业园、建宁开发区等园区,园区范围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控制性规划范围。
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加速其资金周转,在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操作办法作适当调整,园区控规的工业用地出让成本和收入分配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配套商业用地出让收入按土地成交总价款的80%安排成本支出。
(二)政府投资公司控规土地。适用范围包括市城发集团(含武广公司)、市天易公司、市教投公司、市交发集团、市国投集团、市湘江公司、市地产集团。
政府投资公司土地出让成本结算采取与建设任务挂钩的办法。未承担城市建设任务,发生前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和内容规定的(一)、(三)、(五)项的,土地出让成本按成交总价款的50%预拨,按实结算。发生前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规定的(一)、(二)、(三)、(五)项的,土地出让成本按成交总价款的60%安排,按实结算。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发生前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范围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的,土地出让成本按成交总价款的80%安排。
神农城项目、湘水湾项目在按原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和10%教育基金;武广片区土地收入分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但城发集团除武广片区之外的控规土地,按前款规定降低8个百分点的成本返还比例。
(三)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公益事业和重点招商项目,按规定的优惠政策比例和额度安排,总额不超过土地成交总价款的80%。
(四)土地储备中心控规土地成本按实结算,统一列支不超过30%城市建设支出成本,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他通过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出让的土地出让成本按实结算。
(五)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含国投集团承续企业改制土地)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全额安排,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