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大力推进基层社建设。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的重建和发展。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推进开放办社,积极吸收社会经济组织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对于新建的基层社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一)做大做强社属企业。供销合作社要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社属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属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有条件的社属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各级政府在农村物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把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科技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社属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对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二)各级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的战略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要通过改革发展,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
  (十三)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已被当地政府或国资、财政部门平调、划走、占用、收购而尚未对外拍卖、处置的资产,要全部无偿返还给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市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市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正〔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灵活协调解决,给予挂帐或减免,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