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办理可能影响天津文化中心管理秩序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许可审批前征求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的养护、维修由运营单位负责;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天津文化中心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更换,保障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二条 文化场馆、公共服务设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并接受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十三条 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场馆因维修设施、设备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公众公示。
文化场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场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文化场馆,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公众在文化场馆参观、观看演出、使用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文化场馆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在天津文化中心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卖文艺演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二)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五)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候客、招揽业务;
(六)擅自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过大音量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