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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推动本市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文化中心内文化场馆、商业设施、地上和地下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共场地的运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津文化中心坐落于本市河西区,具体范围为东起隆昌路,西至友谊路,南起平江道,北至乐园道的区域。
  第三条 天津文化中心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天津文化中心应当按照使用效率最大化、监督管理最优化、综合效益最高化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公共服务、繁荣文化事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统筹研究协调天津文化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是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文化场馆、公共服务设施内部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重大文化活动和接待工作;
  (三)负责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河西区人民政府作为天津文化中心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天津文化中心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体喷泉、夜景灯光、市政道路、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河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天津文化中心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工作,维护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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