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九号)
《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于2011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2年12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国防教育对象、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 〔方针原则〕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权利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