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潍坊”门户网站或“潍坊市审计局”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
审计法有关规定,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时注明潍坊市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结论,及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