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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潍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潍坊”门户网站或“潍坊市审计局”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时注明潍坊市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内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结论,及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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