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八)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附 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相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宣传、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