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专业资格的评估定价人员;
  (三)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四)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经当地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向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可行性报告。经贸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经贸部门审批同意设立后,按照我州集贸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可成立由工商、公安、物资等部门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议市场章程、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研究制订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市场提请研究解决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公司法》实施。
  第十四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终止,应当自终止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清理债权债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机动车评估定价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我州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州经贸委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的实施和操作,由商务厅制定下发有关评估定价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我州逐步实行。

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