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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8〕1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州经贸委、州公安局、州工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经省州指定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场所。凡需出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市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三条 旧机动车是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登记,并发放牌、证,或经部队车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同意由军用转为民用的旧汽车、旧拖拉机、旧摩托车、旧农用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审批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第六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根据目前我州旧机动车交易规模,目前只在州府所在地建立一个,其他县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由州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州工商局备案。
  第八条 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将充分发挥我州现有流通企业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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