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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1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1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指标依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数进行分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依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数,参考分解给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后备资源情况进行分解。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于8月30日前逐级分解落实到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基本农田面积分解落实到地块,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三、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和台账,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做到相关统计数据衔接一致,真实可靠,资料齐全完整。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责任目标落实到位。2012年1月15日前,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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