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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 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地县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 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使用“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 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10.3 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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