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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


  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时间需要,至少提前7天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二)确定被邀请对象,竞价采购。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并确定不少于3家预选供应商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面向所邀请的预选供应商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项目的具体采购需求内容、预算金额等,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采用网上竞价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要求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部门审定的天数、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规模、财政部和外交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深财〔2003〕16号)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前应按照《关于再次明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手续的通知》(深财外〔2007〕14号)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领取及核销手续。

  (二)出国(境)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选定出国(境)经办代理机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换汇、用汇的,不予支付相关经费。

  (三)市、区纪检监察、财政、外事等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出国(境)经办代理机构或违反用汇规定等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暂停或取消出国(境)组团,并按《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人、核销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预选供应商的监管

  (一)为加强预选供应商库的管理,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的履约表现,采用项目跟单反馈方式严格考核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安排组团回国后,应请团组成员就组团服务质量、承诺的落实情况填写《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通过深圳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或传真方式(电话:83948141)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馈预选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录入供应商管理库。

  (二)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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