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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
(深财购〔2009〕1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关于编制执行200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通知》(深府办〔2008〕124号)及《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经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了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的预选供应商名单(见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szzfcg.cn公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团出国(境)境,如需选择中介机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或必要时为团组提供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均须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选择,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以及非本市组团的因公出国(境)项目,暂不纳入本次预选供应商采购管理范围。

  二、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

  预选入围的经办代理机构有效服务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重新招标或根据实际执行效果延长一年,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须重新招标确定预选供应商。

  三、预选供应商使用方式及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申报采购项目。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单位)采购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时,可邀请不少于3家预选供应商征询服务需求方案,并根据各供应商所报的方案综合形成详细统一的服务需求内容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需求内容不得偏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中批准的“出境类别”、“组团类型”、“出访人数”、“出访途经地及天数”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在深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申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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