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财务费用。专营企业应当有足够资产投入公交营运,企业购置营运车辆的合理融资成本可进入规制成本,但融资规模应适当,融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公交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使用劳动生产力增长率的一半来核定企业因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
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劳动生产力增长率×成本×0.5
(二)适当设置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
柴油燃料用量、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允许在标准值上下5%范围内浮动。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主要成本项目金额降到限额以下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三)为简化计算,目前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他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四)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入公用事业运营成本的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如: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
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
提供公交服务属各区政府公共服务,本应由各区负担相关费用。但为推进特区内外一体化进程,公交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50%,各区及光明新区按常住人口比例承担其余50%。
五、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的操作
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操作程序如下:
(一)年初,财政部门测算全年补贴金额,列入财政预算。
(二)年中,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核算单项补贴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交通主管部门对公交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考核。
(三)年末,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公交补贴实际支出情况结清与公交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缴款项。
(四)下年年初,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年实际经营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规制成本。同时,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挂钩补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