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菏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问责,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障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第五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