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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1、采购中心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采购、阳光操作,广泛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2、对纳入政府采购的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或先采购后申报等规避采购的行为,一律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项目资金。

  3、各乡镇、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采购目录、程序及要求进行采购,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实施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设备

  (1) 一般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电视机、录像机、通讯器材、吸尘器、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气设备

  (2)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

  (3) 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 机动车辆: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摩托车、专用等其他车辆

  2、专业设备

  (1) 电梯及配套设备

  (2) 锅炉及配套设备

  (3) 网络设备、专业软件

  (4) 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等设备

  (5) 安保、交通监控设备

  (6) 消防、警用器材设备

  (7) 环保设备、器材及道路清扫设备

  (8) 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器材

  (9)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10)文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11)体育设备

  (12)图书及教材

  (13)救灾、抗灾、防汛、储备等物资和设备

  (14)通讯设备

  (15)太阳灶、藏毯机梁

  (16)水利、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7)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查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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