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2009]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财政局制定的《大通县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按照《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市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实施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实施范围: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了满足职能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政府采购目录:按照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四、运行程序
1、制定采购计划。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向县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县财政局按照财政政策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下达政府采购中心,同时通知申购单位。
2、划拨购置经费。县财政局根据采购计划直接将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包括定额补助、单位自筹资金),资金到位后,方可进行采购。
3、编制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在充分调查市场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采购方案报财政局并组织实施。
4、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合理确定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做好采购商品验收等工作。
5、采购资金结算。采购人对采购货物、工程等验收合格后,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