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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等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的第一个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资金作为周转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形成劳动保障部门征收、支付、管理;卫生部门使用及管理;财政部门监管;审计部门监督的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责,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健运行。
  第五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并定期公布基金收支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的管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五十五条 参保居民有权查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参保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有权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在下列情况需提供:
  (一)对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结果等各项业务应下达书面通知。
  (二)确认属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应向参保居民下达《阜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参保居民转外、异地安置就医等现金报销,应提供报销凭证和审核扣款明细。
  第五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等有异议的,或者参保居民对确认的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及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当予以追回,并向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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