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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等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超过一年的按新参保居民对待,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收挂号费、诊查费,低保边缘户人员诊查费减半。
  (二)CT、MRI及彩色多普勒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在规定价格基础上按90%收取。
  (三)住院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50%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低保户人员为2000元、低保边缘户人员为1000元。
  (四)低保户人员每人每年门诊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为40元。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身份后,停止享受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的各项医疗救助待遇。
  民政、残联部门每年定期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章 医疗服务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并愿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提供优惠政策的,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即可具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阜蒙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第三十八条 参保居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阜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阜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如急诊住院可于2个工作日内将《阜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医保IC卡分别交到所住病房和住院处,否则,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实参保患者人、卡、册是否相符,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身份确认。由病房护士填写《阜蒙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确认表》,病房科主任或护士长二级确认签字,院医保科三级确认签字,出院时随病志保存,否则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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