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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等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为:自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参保的,为参保后次月;在6个月以后参保的,为参保6个月后。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为:
  (一)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一级医疗机构(含原一级医疗机构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2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人次;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人次;经批准转外地住院或者因外出急诊住院医疗的,600元/人次。
  (二)其他城镇居民:一级医疗机构(含原一级医疗机构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3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人次;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人次;经批准转外地住院或者因外出急诊住院医疗的,700元/人次。
  (三)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元/人次。
  (四)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医疗的(不含家庭病床),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少20%。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定起付标准:
  (一)精神病;
  (二)病毒性肝炎;
  (三)肺结核;
  (四)其他法定传染病。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患恶性肿瘤,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需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
  (一)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差额部分;
  (二)由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到低等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不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住院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缴费1年的为1万元;
  连续缴费2年的为1.3万元;
  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为1.6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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