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结果,于10月15日前收缴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四)学校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归集后,于10月20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学校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阜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医保IC卡,并负责发放。
第十条 其他城镇居民以乡镇、社区为参保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参保,民政、残联等部门搞好配合。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居民应同时分别提供《阜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阜新市低保边缘户待遇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二)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对居民参保资格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信息盘、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汇总表,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三)申请参保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由乡镇和社区进行公示。
(四)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将上述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办理核定手续。
(五)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结果,收缴参保居民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出具统一专用收据。
(六)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归集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阜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医保IC卡,并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同一户口薄内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须全员参保。
第十二条 参保家庭合法收养子女、户口迁移,参保居民出境、死亡等,应持有关资料到所属学校、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变更,学校、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申报、缴费。医疗保险费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支付范围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计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参保人员为享受待遇之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