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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办人〔2011〕69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2011年秋季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二、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公布的学历证明(须有二维验证码)并加盖学校公章,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的学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一份;

  9.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0.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公办高等学校编外聘用、民办高等学校聘用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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